关于申报 2019 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通知
2019-10-21
新闻中心
关于申报 2019 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新 规〔2019〕4 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 2019 年度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年 10月 18 日-11月 1 日(节假日除外)。
截止时间:11 月 1 日 17:30。
二、专项政策及有关要求
(一)知识产权战略
1、资助标准
(1)研究实施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
(2)实施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 资金支持
(3)实施关键技术或核心产品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 给予 8 万元资金支持。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 有良好的信誉,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较强,其主导产品(服务)拥 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专利技术,其中: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 10
件以上,年发明专利申请 5 件以上,累计有效发明专利 5 件
以上(含 5 件)。
(4)按照企业自筹经费数额以 1:1 比例给予项目经费 支持。
(二)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授权资助标准(港、澳、台地区专利授 权参照执行):发明 5000 元/件、实用新型 1000 元/件、外
观设计 500 元/件。
(2)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0000 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 2000 元件。首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1000 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出具全体 专利权人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到当年 9 月 30 日内获得专利授权。
(三)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标准:通过 PCT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授权资助标准: 美、欧、日 50000 元/件、其他国家 30000 元/件,同一件专利多个国家授权,视为一件。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出具全体 专利权人同意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2)企业通过 PCT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在上年 10 月 1日到当年 9 月 30 日内获得专利授权。
(四)专利奖奖励
1、资助标准: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 50 万元、中国专利银奖奖励 2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 10 万元。
(2)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 20 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奖励 10 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3)湖北省专利金奖奖励 20 万元、湖北省专利优秀奖奖励 1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获奖人的以第一获奖人 为准。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到当年 9 月 30 日内获得“中 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系列奖项。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
1、资助标准:2000 元/件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 为准。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到当年 9 月 30 日内进行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六)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奖励
1、资助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 5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到当年 9 月 30 日内获批国 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和经费支持并验收完成。
(3)东湖高新区已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配套支持。
(七)知识产权转化奖励
1、资助标准: 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知识产 权推广转化机构。
(2)申报项目需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且实施满一年 以上,收益良好。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1、资助标准: 对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 最高 60 万元,连续享受贴息不超过 3 年。
2、资助时段:2018 年 9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通过 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已按期还清本息。
(3)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需已在知识产权办备 案。
(九)专利保险补贴
1、资助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支出保险费用的 2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总额最高 1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获 得省、市专利保险资金补贴项目支持。
(十)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 10 万元,对知识产权(专利)联 盟及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按相关规 定予以优先支持。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为联盟秘书处单位。
(2)在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重点 产业领域构建以专利聚集、交叉许可和共同维权为纽带的知 识产权(专利)联盟,并启动运营。
(3)构建知识产权(专利)联盟,需在知识产权办办 理相关备案手续。
(十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1、资助标准:
(1)对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
(2)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 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国内知 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援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援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件,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 10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或由 2 家以上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发起并设 立的专利联盟。
(2)当年经由司法、行政、仲裁途径判决或裁定的原 告且胜诉方,或在司法、行政或仲裁主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3)支持费用以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 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准,国内知识产权案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件(国内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指的是由国内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指的是企业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件(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指的是诉讼标的额在 1.5 亿元以上,在政治 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且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 权案件),同一财政年度内,单个申请人资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一个案件多个原告的不进行重复资助,同一案件也不 重复资助)。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1、资助标准: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支持 费用以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 认证费用,即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 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实际发生费用总额 不足 5 万元的,以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超出 5 万元
的,按 5 万元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
(2)在申报年度内,企业应提交 3 件以上专利申请(其
中至少 1 件发明专利申请)或 2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3)在申报年度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支持费用以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
认证费用,即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 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实际发生费用总额 不足 5 万元的,以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超出 5 万元
的,按 5 万元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
(十三)专利信息利用补贴
1、资助标准:
(1)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的最高给予 15 万元资助;
(2)对企业开展专利评议、预警、布局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资助;
(3)对企业开展定题跟踪分析、自建或购买专利数据 库并开展运用的,最高给予 5 万元资助。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和配套设 施;
(3)企业应提交未来三年的专利布局计划,并严格落 实;
(4)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支持经费比例为 1:1;
(5)企业独立或者与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企业选择合作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该服务机 构依法设立,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 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 件,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十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1、资助标准:
(1)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对当年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8 万 元奖励。
(3)对当年确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 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详见条件1。
(十五)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资助
1、资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的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东湖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企业在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期间,获 批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平台,需验收的试点或示 范平台以验收的时间为准。
(3)多个主要承担单位的,需出具全体承担单位同意 办理及项目申请人获该项资助的书面意见。
(十六)“知识产权墙”补贴
1、资助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组织设立“知识产权墙”的,按照建设费 用全额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东湖高新区产业基地、 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组织
(2)企业建设的“知识产权墙”须含“知识产权墙” 或“专利墙”主题标识,并提前向知识产权办报备。
(3)“知识产权墙”必须含 20 件以上有效专利,其中有效发明专利 5 件以上。
(4)“知识产权墙”在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日期间建设完工。
(十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资助
1、资助标准: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 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 支持,最高补贴 30 万元/年。当年资助只能选择一项资助。
(1)租赁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社团组织房 租补贴标准:每月人均 20 平方米。员工人数不足 10 人的,按每平方 3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 10 人以上,不足 30 人的,按每平方 35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 30人以上,不足 50 人的,按每平方 4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员工人数为 50 人以上的,按每平方 45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或社团组织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面积不超 过实际租赁面积。
(2)自购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每月 10 元/平方米;以自购办公场所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当年最 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 权办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具有 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从事专利信息 服务的机构),或者是在东湖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团组织。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实质性开展业务,成立当年 专利代理师 3 人以上;成立第三年员工须达到 10 人以上,专利代理师 5 人以上。社团组织应为经东湖高新区民政部门(社会发展局)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以知 识产权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组织,其中以东湖高新区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为会员单位的不得少于 30 家。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十八)引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新落户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 高新知识产权办公室登记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 构。
(2)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应具备内容健全、 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代理网络服务平台,拥有专门的知识产 权服务团队,员工人数应达到 10 人以上。
(3)通过自身建立的互联网平台,实现年商标代理量 10 万件以上或年发明专利代理量 5000 件以上,且主要业务 是通过互联网承接。
(4)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十九)国际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的国际组织,给予 10 万元补贴。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登记的区域性的知识产权组织。
(二十)国外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的国外机构,给予 10 万元补贴。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在自贸区武汉片区内注册登记并纳 税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实质性开展业务,与 3 家以上的东湖高新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十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资助
1、资助标准:对将总部迁入东湖高新区或在东湖高新 区设立第二总部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机构直接投资额达到招商引资标准的,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内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 新区知识产权办登记的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承 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 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2)设立总部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人数应 达到 100 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应达到 50 人以上。按照当年在东湖高新区纳税额进行等额资助,最高资助 100 万元。
(3)设立第二总部的,员工人数应达到 50 人以上,其 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 关资质人数应达到 30 人以上,同时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社保的人数应仅次于或高于总部。最高资助 20 万元。
(4)申报年度内应实现年商标代理量 20 万件以上或年专利代理量 1 万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 5000 件 以上)。
(5)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6)机构直接投资额符合管委会其他相关政策的,按 其他政策予以支持。
(二十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年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量超过 500 件、300 件以上者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专利代理机构。
(2)年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 300 件以上(含 300 件)。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十三)知识产权培训班资助
1、资助标准:按培训人数 100 元/人/天,资助最高给予10000 元/期。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知识产权办登记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经向知识产权办申请举办并由知识产权办备案的 知识产权培训,参加培训的东湖高新区企业人数不少于 50 人。
(二十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应届大学生就业资助
1、资助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 1 名应届大学生就业,给予 2000 元/人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知识产 权办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2)引进的大学生应经过国家高等学历教育,并获得 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且为申报当年或上一年的应届毕业 生。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与引进的应届大学生签订 3年以上(含 3 年)劳动合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申报 年度内。
(二十五)企业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师资助
1、资助标准:企业每培养和引进 1 名专利代理师,给予企业 10000 元/人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不包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企业与培养或引进的专 利代理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 3 年以上。
(3)针对同一专利代理师不予重复资助。
(二十六)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的单位,给 予 10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
(二十七)国家级知识产权评议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评议机构的单位, 给予 10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评议机构。
(二十八)国家级信息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入选国家级信息服务机构的单位,给 予 10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入选国家级信息服务机构。
(二十九)国家级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入选国家级运营服务机构的单位,给 予 10 万元奖励。
2、资助时段:2018 年 10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年度内入选国家级运营服务机构。